第一條契約當事人:

  1. 借出方卡瑪器材(以下簡稱甲方)及承租方(以下簡稱乙方)茲為出租相關物品(以下簡稱出租物件)乙事,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。

第二條契約標的,期間與費用:

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,租賃期間,租金計算,取還貨方式及運費詳如契約所載,乙方同意本契約後,視為契約成立,需遵守租賃契約及租用須知之各項條款。乙方應於交付出租物件時結清全額租金與其他相關費用。

第三條出租物件歸還:

乙方應依約定時間歸還出租物件,若因出租物件毀損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(限颱風,地震,洪水,暴動之不可抗力因素),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出租物件者,不在此限。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,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,但乙方交還出租物件前,其權​​利義務仍以本契約條文為準。

僅台灣地區停班停課為標準,如歸還日遇此情況,得全免當日租金。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,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,但乙方交還出租物件前,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條文為準。

門市取貨或商品寄出後,提前歸還不予退費

第四條展期及逾期處理:

乙方得以提早歸還,但已給付租金無法退還(天災除外),乙方欲續租出租物件者,應聯繫甲方並取得甲方之同意,始為有效;逾期歸還第一到第十天需按原訂日租金1.5倍計算收費,第十一天到第二十天按原訂日租金2倍計算收費,第二十一天到第三十天按原訂日租金3倍計算收費,第三十一天後按原訂日租金5倍計算收費。且乙方同意如有逾期未歸還或欠繳租金等情事,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取回占有出租物件衍生之費用;至甲方未取回出租物件占有期間,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為準。若逾期且三日內連絡不上,甲方有權預扣租借品項全部之金額,直到歸還結清為止

第五條保管義務:

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出租物件,禁止轉租,出賣,設質,抵押,讓與,擔保,典當出租物件等行為。租賃期間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,本契約僅系將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在約定期間內租賃予乙方使用,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。

第六條損害賠償:

若乙方發現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有遺失、故障、相機內部進水、撞擊、嚴重刮傷或其他毀損情事,應立即通知甲方。經由甲方或是甲方委託之原廠維修中心鑑定,若因人為疏失造成,甲方視情況有權決定委託維修或要求乙方賠償同種類、品質、數量之物品或等值現金。遺失賠償金額為90%原廠報價,配件為市價,維修金額依原廠報價為準,詳細賠償金額如網頁所載 主機及配件器材金額

在租賃期間內,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,有關出租物件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同意。

出租物件如發生任何損傷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,乙方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求償權利,或為不利甲方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,否則由乙方賠償該損失。

 

第七條租用須知:

其他補充之遺失損壞賠償責任及注意事項,交易細節等,詳如旅豬出租服務網站所載,乙方已詳細閱讀並同意租用須知內容,且無任何異議,網址:HTTP://trippigweb.com。

第八條完整契約:

與本租賃契約有關租用須知,預約單及所附各式文件皆為本契約之一部分,與本契約有同等效力。

第九條合意管轄:

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甲,乙雙方依相關法令,習慣及誠信原則協議之。若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第十條契約生效:

乙方同意乙方經由傳真,電子郵件,簡訊等電子方式通知甲方已詳閱合約,本合約即生效並具有法律效益。